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22號
PTDV,96,補,22,200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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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律師
被   告 私立頭前溪安養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陸仟伍佰元。茲前開訴訟業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裁判費用暫免
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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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