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2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律師被 告 私立頭前溪安養中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前開訴訟業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裁判費用暫免繳納,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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