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83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債 務 人 王家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
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孫國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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