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697號
PTDV,96,促,697,2007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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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9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慧君
債 務 人 李蓓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貳佰貳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捌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
  算之利息,逾期在五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壹仟伍佰
  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孫國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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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