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9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慧君
債 務 人 李蓓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貳佰貳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捌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
算之利息,逾期在五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壹仟伍佰
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孫國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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