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3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朱文慶
債 務 人 鄭潘花仔
債 務 人 潘春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捌仟柒佰伍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孫國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