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902號
PTDV,96,促,1902,2007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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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902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溫子正
債 務 人 蔡斯航
債 務 人 蔡國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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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