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86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傅建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
臺幣叁仟捌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零貳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零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
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八八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帳務管理費新臺幣叁佰陸拾
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