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84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李佩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
.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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