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831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債 務 人 許源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九八計算之利息,
按年息百分一.○二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孫國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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