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772號
PTDV,96,促,1772,200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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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77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代 理 人 洪怡穎
債 務 人 許添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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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