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692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 理 人 翁飛龍
債 務 人 鄒富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壹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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