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黃啓宗
具 保 人 黃啓昌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啓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黃啓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具保人黃啓昌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 後,由法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21條第1項、第118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 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7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6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 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 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 同署檢察官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拘票暨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 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 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