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葉騏豪
具 保 人 莊淑珠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葉騏豪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 具保人莊淑珠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後,並經檢 察官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 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受刑人在 逃匿中為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受刑人雖曾逃匿,但已緝 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最高法院著有93年度台非字笫268 號判決可資參照)。 查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拘,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 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雖有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同署檢察官 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及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等件附卷可稽。然 被告業於民國106 年7 月18日起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 獄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 證,被告既因在監執行而無逃匿之情,即無從再以其曾逃匿 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