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1116號
PTDM,95,訴,1116,2007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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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簡字第17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國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5年11月30日所
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易科罰金 ,以壹仟元折算壹日。」,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更正 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潘美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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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