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618號
KSDM,106,聲,1618,2017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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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葉晉源
具 保 人 呂遠誠 (原名呂宗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遠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葉晉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前經具保人呂宗倫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7 萬元後,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 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 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4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裁判附卷可參。 又被告於105 年12月28日到案並聲請徒刑易科罰金分期繳納 獲准後,迄今尚餘3 萬元逾期未繳,嗣經該署合法傳喚、拘 提,仍未依法到案執行,且經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於106 年 4 月17日下午2 時到案接受執行,逾期如被告逃匿則依法聲 請沒入保證金7 萬元,然具保人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等情, 有執行筆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 、拘票暨報告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及同署檢察官通知函暨其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 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 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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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