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新宜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 人 儀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3號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48,1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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