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3號
ILDV,95,訴,13,2007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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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新宜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 人 儀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3號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48,1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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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宜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儀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