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46號
SLDV,96,訴,46,2007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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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6號
原   告 映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3
法定代理人 乙○○
            1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9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 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96年1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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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映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