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792號
SLDV,96,票,792,2007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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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立崧貨運有限公司
            弄2號
兼法定代理 丁○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 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 查本件相對人之付款地在台北市信義區,依前開法條規定, 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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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崧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