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281號
SLDV,95,訴,1281,2007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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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81號
原   告 明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英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
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 (最高法院83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足資參照), 又董事與公司間雖屬委任關係,
惟委任契約係規定於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十節,其性質與
僱傭契約同屬關於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是依最高法院之上開
決議要旨,確認董事與公司間委任關係是否存在之訴,其訴訟標
的即屬財產權之訴訟。經查,本件確認1 個委任關係不存在,惟
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依
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3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
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新台幣參
仟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又原告提起本訴,是
否屬於董事與公司間之訴訟?原起訴狀所記載之法定代理人是否
具有合法代理之權限,原告應補正其為合法代理之依據,或其他
合法之法定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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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