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2233號
KSDM,106,簡,2233,2017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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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琮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
字第28938 號),本院簽請改行通常程序後,因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6 年度易字第88
號),爰不依通常審判程序審理,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簡琮薇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二所示之事項。
事實及理由
一、簡琮薇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 其名義所開立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等帳戶資料交 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詐欺集團利用以詐 術使他人將款項匯入,以遂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目 的,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之不法犯罪,仍基於幫助他人詐 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 年7 月7 日前某日,將其 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台東分行帳戶)、及彰化商業銀行竹 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竹山分行 帳戶)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0 號帳戶(下稱合庫新興分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在高 雄大遠百百貨公司門口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 子,而容任該男子所屬詐欺集團得恣意使用前開帳戶。嗣該 詐騙集團之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 取財犯意聯絡,推由部分成員,在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 間,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 之告訴人或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金 額匯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前開帳戶。嗣因如附表一各編 號所示之人查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全情。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琮薇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 院二卷第72、82頁),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告 訴人或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警卷第13至51頁、 偵卷第20至21頁),並有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露天 拍賣網頁列印資料(被害人吳榮慈匯款資料,警卷第52、92 至94頁)、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何 季朋匯款資料,警卷第53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江明峰匯款資料,警卷第54頁)、交



易明細表(被害人李家偉匯款資料,警卷第55頁)、合作金 庫銀行存款憑條、LINE訊息、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告訴 人鄭雅嵐匯款資料,警卷第56、95至97頁)、合作金庫網路 銀行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LINE 訊息(告訴人陳蓓萱匯款資料,警卷第57至58、98至101 頁 )、LINE對話截圖(告訴人吳俊學提供之資料,警卷第104 至107 頁)、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 施慧敏匯款資料,警卷第59頁)、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LINE對話截圖(被害人游 千慧匯款資料,警卷第60、108 至112 頁)、郵政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截圖(告訴人方建富匯款資料,警 卷第61、113 頁)、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 人何舒庭匯款資料,警卷第62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林軒佑匯款資料,警卷第64頁) 、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潘欣欣匯款資料 ,警卷第65頁)、華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截圖 (告訴人康孟萍匯款資料,警卷第66至67、114 至115 頁) 、國泰世華銀行MyATM 明細表、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被 害人邱順豪匯款資料,偵卷第21、23至24頁)、國泰世華台 東分行國世台東字第1040000061號函及開戶資料、印鑑卡資 料及存提款交易明細(警卷第68至73頁)、合庫新興分行10 4 年7 月30日合金新興存字第1040002351號函及開戶資料、 印鑑卡資料、帳戶存提款明細及事故查詢單(警卷第74至82 頁)、彰銀行南投分行104 年7 月31日彰投字第1040000091 號函及開戶資料、印鑑卡、交易明細等在卷可稽(警卷第83 至91頁),足認被告上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以採信。
三、按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且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攸關個人財務甚切,具有高度屬人性質,縱係與本人具親密 關係者欲向本人借用個人帳戶,出借者必先行對借用者確認 其用途等事宜,以保障個人財產權益。因此,常人將其個人 所有之金融帳戶提供與熟識之人使用時,既已如此小心謹慎 ,更何況係將個人帳戶提供與不相識之人使用,蓋當今利用 他人帳戶行詐欺之財產犯罪之事層出不窮,政府機關亦多利 用各類媒體廣為宣傳,社會上具一般智識程度之人對提供帳 戶與不熟識之人使用,可能淪為詐騙集團行騙工具之情,亦 可充分知悉明瞭,並有所警覺。是於後者情形中,理應更審 慎為之,如於未確認對方之真實姓名、年籍等身分資料,並 有足以確保取回該帳戶之方法,衡情一般人多不願提供其個 人所有之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付與素不



相識者使用。參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述:因信用狀況不好 故並未先向銀行詢問貸款事宜,於把銀行金融卡交給別人時 ,對於對方年籍資料等都不知道,對方說要先包裝我的信用 ,本次辦貸款沒有講到利率只提到一個月還4500元等語(院 卷第86、123 至124 頁),足見被告係在可預見其將帳戶提 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會幫助犯罪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 款項之用及掩飾或隱匿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情況下,仍基於 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提供上開帳戶予他人使用至明。綜上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四、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查被告提供其所有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與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使該成年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得基於共同詐欺取財之犯 意,向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以詐術,致 使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將如 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金額匯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前開帳 戶內,被告雖未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然顯係以幫助之意思 ,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是核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被告以提供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之一 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個 人法益即財產權,而觸犯上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另被告 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五、本院審酌被告已成年且智識成熟,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 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 知,竟仍提供帳戶供實行詐欺犯罪者行騙財物,除造成如附 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因而受有如附表一各編號 所示之財物損失外,並致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容易鼓勵犯 罪,行為實有可議;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亦與吳榮慈李家偉鄭雅嵐陳蓓萱施慧敏游千慧和解,而其餘 之告訴人或被害人經通知後並未依期到院調解等情;另考量 被告於本案中,並無證據證明其確有因此獲得任何不法利益 ,兼衡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元 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此外,本件尚無 從證明被告果因實施幫助詐欺而獲有犯罪所得,遂不予宣告 沒收。




六、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卷 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可憑,又其乃一時失慮以致 誤罹刑章,事後更坦承犯行並先後與吳榮慈李家偉、鄭雅 嵐、陳蓓萱施慧敏游千慧達成和解在案,有卷附調解筆 錄、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可佐(院卷第31至40、93至94 頁),上開吳榮慈等人,亦均同意原諒被告,諒其經此偵、 審程序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遂併予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再審酌被告尚未完全履行前開和解條件,爰依同條第2 項第 3 款規定宣告應於緩刑期間內遵期履行附表二所示內容,藉 以確保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受損害能獲得適當填補。此外,倘 被告未履行前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所宣告緩刑難收預期效 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 、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宣告 ,併予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30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項次│被害人 │遭詐騙之匯款│ 詐騙手段 │詐騙金額 │
│ │告訴人 │時間 │ │(新臺幣) │
├──┼────┼──────┼───────────────┼──────┤
│ 1 │被害人 │104年7月7日 │於104 年7 月7 日上午10時28分前│1 萬2,000元 │
│ │吳榮慈 │下午3時47分 │某時,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功學社KHS F20 T33 30速全新」│ │
│ │ │ │腳踏車之訊息,適有吳榮慈上網瀏│ │
│ │ │ │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轉帳至│ │
│ │ │ │簡琮薇上開國泰世華台東分行帳戶│ │
│ │ │ │內。 │ │
├──┼────┼──────┼───────────────┼──────┤
│ 2 │被害人 │104年7月7日 │於104 年7 月7 日下午5 時許,撥│8,998元 │
│ │何季朋 │下午5時41分 │打電話向何季朋佯稱:係網路大潤│ │
│ │ │ │發賣家,因簽收時誤簽欄位,導致│ │
│ │ │ │多1 筆訂單,會通知銀行取消分期│ │
│ │ │ │付款云云,又有一名成員撥打電話│ │
│ │ │ │佯稱華南銀行員工,需至提款機操│ │
│ │ │ │作云云,致何季朋陷於錯誤,轉帳│ │
│ │ │ │至簡琮薇上開合庫新興分行帳戶內│ │
│ │ │ │。 │ │
├──┼────┼──────┼───────────────┼──────┤
│ 3 │告訴人 │104年7月7日 │於104 年7 月6 日晚間9 時某時,│8,000元 │
│ │江明峰 │下午3時45分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平板Ip│ │
│ │ │ │ad mini3之訊息,適有江明峰上網│ │
│ │ │ │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轉帳│ │
│ │ │ │至簡琮薇上開國泰世華台東分行帳│ │
│ │ │ │戶內。 │ │
├──┼────┼──────┼───────────────┼──────┤
│ 4 │被害人 │104年7月7日 │於104 年7 月7 日下午5 時15分許│9,981元 │
│ │李家偉 │下午5時26分 │,撥打電話向李家偉佯稱:係第一│ │
│ │ │ │銀行客服,因網路拍賣交易錯誤,│ │
│ │ │ │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李家│ │
│ │ │ │偉陷於錯誤,轉帳至簡琮薇上開合│ │
│ │ │ │庫新興分行帳戶內。 │ │
├──┼────┼──────┼───────────────┼──────┤
│ 5 │告訴人 │104年7月7日 │於104 年7 月7 日上午9 時53分許│1,400元 │
│ │鄭雅嵐 │中午12時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福│ │




│ │ │ │華飯店五廳聯合餐卷(彩虹座、海│ │
│ │ │ │山廳、珍珠坊、麗香苑、江南春)│ │
│ │ │ │之訊息,適有鄭雅嵐上網瀏覽上開│ │
│ │ │ │訊息後,陷於錯誤,轉帳至簡琮薇│ │
│ │ │ │上開合庫新興分行帳戶內。 │ │
├──┼────┼──────┼───────────────┼──────┤
│ 6 │告訴人 │104年7月7日 │於104 年6 月22日凌晨4 時34分許│5 萬5,000元 │
│ │陳蓓萱 │上午10時56分│,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殺組)SONY KDL-65W850A 65 吋 │ │
│ │ │ │480 倍密液晶電視公貨2 年保固」│ │
│ │ │ │之訊息,適有陳蓓萱上網瀏覽上開│ │
│ │ │ │訊息後,陷於錯誤,轉帳至簡琮薇│ │
│ │ │ │上開合庫新興分行帳戶內。 │ │
├──┼────┼──────┼───────────────┼──────┤
│ 7 │告訴人 │104年7月7日 │於104 年7 月7 日下午2 時前某時│1 萬5,000元 │
│ │吳俊學 │下午2時44分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Cano│ │
│ │ │ │n 6D相機之訊息,適有吳俊學上網│ │
│ │ │ │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轉帳│ │
│ │ │ │至簡琮薇上開國泰世華台東分行帳│ │
│ │ │ │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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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被害人 │104年7月7日 │於104 年7 月7 日下午5 時11分許│1 萬4,756 元│
│ │施慧敏 │晚間6 時13分│,撥打電話向施慧敏佯稱:係SHOP│8,982 元 │
│ │ │、17分 │PING99網路賣家,因誤設導致多12│ │
│ │ │ │筆訂單,會通知銀行取消分期付款│ │
│ │ │ │云云,又有一名成員撥打電話佯稱│ │
│ │ │ │郵局員工李先生,需至提款機操作│ │
│ │ │ │云云,致施慧敏陷於錯誤,轉帳至│ │
│ │ │ │簡琮薇上開彰銀竹山分行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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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被害人 │104年7月7日 │於104 年7 月6 日下午5 時前某時│2,656元 │
│ │游千慧 │下午5時6 分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Crea│ │
│ │ │ │tive Baby 二合一音樂樂園兒童彈│ │
│ │ │ │跳椅之訊息,適有游千慧上網瀏覽│ │
│ │ │ │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轉帳至簡│ │
│ │ │ │琮薇上開合庫新興分行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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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告訴人 │104年7月7日 │於104 年7 月7 日上午11時42分前│1,580元 │
│ │方建富 │上午11時42分│某時,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除疤軟膏之訊息,適有方建富上網│ │




│ │ │ │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轉帳│ │
│ │ │ │至簡琮薇上開合庫新興分行帳戶內│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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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告訴人 │104年7月7日 │於104 年7 月7 日下午5 時30分許│2 萬9,989元 │
│ │何舒庭 │晚間6時14分 │,撥打電話向何舒庭佯稱:係網路│ │
│ │ │ │賣家OPEN LADY ,因員工操作錯誤│ │
│ │ │ │,導致重複扣款,會通知銀行取消│ │
│ │ │ │分期付款云云,又有一名成員撥打│ │
│ │ │ │電話佯稱玉山銀行員工,需至提款│ │
│ │ │ │機操作云云,致何舒庭陷於錯誤,│ │
│ │ │ │轉帳至簡琮薇上開彰銀竹山分行帳│ │
│ │ │ │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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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被害人 │104年7月7日 │於104 年7 月7 日晚間6 時許,撥│2 萬2,902元 │
│ │林軒佑 │晚間6時13分 │打電話向林軒佑佯稱:係大碩補習│ │
│ │ │ │班員工,因內部作業輸入錯誤,導│ │
│ │ │ │致多1 筆金額,會通知銀行取消云│ │
│ │ │ │云,又有一名成員撥打電話佯稱兆│ │
│ │ │ │豐銀行員工,需至提款機操作云云│ │
│ │ │ │,致林軒佑陷於錯誤,轉帳至簡琮│ │
│ │ │ │薇上開彰銀竹山分行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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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被害人 │104年7月7日 │於104 年7 月7 日下午5 時32分許│2 萬7,998元 │
│ │潘欣欣 │萬間6時23分 │,撥打電話向潘欣欣佯稱:係賣家│ │
│ │ │ │糊塗鞋匠員工,因誤設成批發商,│ │
│ │ │ │導致分期付款,會通知郵局取消云│ │
│ │ │ │云,又有一名成員撥打電話佯稱郵│ │
│ │ │ │局銀行員工,需至提款機操作云云│ │
│ │ │ │,致潘欣欣陷於錯誤,轉帳至簡琮│ │
│ │ │ │薇上開彰銀竹山分行帳戶內。 │ │
├──┼────┼──────┼───────────────┼──────┤
│ 14 │告訴人 │104年7月7日 │於104 年7 月7 日凌晨5 時33分,│5,700元 │
│ │康孟萍 │下午5時19分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Nuna│ │
│ │ │ │Leaf Curv 搖搖椅- 三色可選」之│ │
│ │ │ │訊息,適有康孟萍上網瀏覽上開訊│ │
│ │ │ │息後,陷於錯誤,轉帳至簡琮薇上│ │
│ │ │ │開合庫新興分行帳戶內。 │ │
├──┼────┼──────┼───────────────┼──────┤
│ 15 │被害人 │104年7月7日 │於104 年7 月6 日下午2 時前某時│8,000元 │




│ │邱順豪 │下午4時10分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SO│ │
│ │ │ │NY XperiaZ3+白色6/25購買僅拆封│ │
│ │ │ │檢查」之訊息,適有邱順豪上網瀏│ │
│ │ │ │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轉帳至│ │
│ │ │ │簡琮薇上開國泰世華台東分行帳戶│ │
│ │ │ │內。 │ │
└──┴────┴──────┴───────────────┴──────┘
附表二:
1.簡琮薇應給付吳榮慈新臺幣陸仟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吳榮 慈指定帳戶。自民國106 年5 月11日起至清償完畢為止,共分 為6 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1日前給付新臺幣壹仟元, 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2.簡琮薇應給付李家偉新臺幣肆仟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李家 偉指定帳戶。自民國106年5月11日起至清償完畢為止,共分為 4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1日前給付新臺幣壹仟元,如 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3.簡琮薇應給付陳蓓萱新臺幣參萬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陳蓓 萱指定帳戶(受款郵局:文化大學郵局;受款戶名:陳蓓萱; 受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給付期日分別為:
(1)新臺幣玖仟元,自民國106 年5 月11日起至106 年10月11 日止,共分為6 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1日前,給 付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2)餘款新臺幣貳萬壹仟元,自民國106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 完畢為止,共分為7 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1日前 ,給付新臺幣參仟元。
(3)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4.簡琮薇應給付施慧敏新臺幣貳萬參仟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 施慧敏指定帳戶。自民國106 年5 月11日起至清償完畢為止, ,共分23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1日前給付新臺幣壹仟 元,期間若簡琮薇經濟許可,可提前將總金額給付完畢。備註:
【卷宗代號對照表】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00000000 000 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2.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8938 號偵查卷宗( 偵卷)
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8938 號偵查卷宗( 外放部分)
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簡字第4015號普通刑案卷宗(簡卷




5.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233 號普通刑案卷宗(審 易卷)
6.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88號普通刑案卷宗(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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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