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5年度,70號
SLDM,95,交附民,70,2007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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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95年度交訴字第41號),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本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移由本院民
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刑事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楊迺伶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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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