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3號
KLDV,96,除,3,2007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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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辰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95年7月6日民眾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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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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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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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辰品貿易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5年6月30日 │18,935元 │405008 │ │
│ │限公司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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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