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6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95年6月16日台灣新生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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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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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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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鄭惠文即長青起│有限責任基隆市第│95年5月15日 │229,870 元│RA0000000 │ │
│ │重工程行 │二信用合作社營業│ │ │ │ │
│ │ │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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