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黃圓妹即宗圓汽車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6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吉優工程有限公司簽發之以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暖暖分社為付款人,票載發票日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金額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元,RS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支票1張 ,業經鈞院以95年催字7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新聞 紙95年6月24日臺灣新生報8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催字7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2月25日(期間末日原為95年12月24 日,是日為週日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25日代之)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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