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45號
KLDV,95,除,145,2007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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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 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 民國95年5月3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73號公示催告在 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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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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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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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何敏如 │基隆市農會 │94年9月15日 │14,800元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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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