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22號
CYDV,96,除,22,2007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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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92號公示催 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於民國96年1月7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 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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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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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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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謝秀賢 │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95年6月30日 │204,000 │CL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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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