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28號
CYDV,96,補,28,20070115,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瀅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崇成即東昇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玖
仟捌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1/1頁


參考資料
瀅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