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瀅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崇成即東昇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玖
仟捌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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