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33號
CYDV,96,聲,33,2007013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崧期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求為裁定准予發還台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 存字第119號提存事件之擔保金。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 對人間因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前遵鈞院95年裁全字第3609 號假扣押裁定,提存新台幣22萬元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 請人領回提存擔保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 規定,聲請發還前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 書及同意書、印鑑證明等為證。
二、惟按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民國96年1月19日澎院能存字第09600 00044號函載明:「本件擔保提存事件已於96年1月16日經提 存人崧期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依規定辦理取回提存物在案」, 本件聲請人既已取回本件提存物,自無聲請返還之必要,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1/1頁


參考資料
崧期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