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源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乙○○○
號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9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正本及原本中,關於當事人欄「阮欣妤」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之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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