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游程堯即啟盛起重工程行、乙○○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游程堯即啟盛起重工程行之營利業登記資料及負責 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㈡請補繳乙○○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乙○○ 住南投縣南投市○○里○○路133巷43號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 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