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28號
NTDV,95,訴,128,2007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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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被   告 東光溫泉飯店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至現場履勘,兩造自行到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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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