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被 告 東光溫泉飯店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乙○○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至現場履勘,兩造自行到場。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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