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小字,95年度,542號
TTEV,95,東小,542,2007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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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東小字第54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玉堂
      王正智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5月24日向原告申請小額信用貸 款新臺幣(下同)71,976元,並簽訂有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書 。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24期,被告按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期 清償2,999元,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即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日 息萬分之5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至94年10月15日止,尚有 62,979元未依約清償。原告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茲 為確保債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求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判決。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信用貸款申 請書及約定書、攤還收息記錄查詢等件為證,經核相符。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 酌,依上開之證據,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 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應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 示金額。另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市○○路12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敏捷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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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