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49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先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王仁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小燕律師
黃家豪律師
林鈺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
偵字第26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先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仁育因違反農藥管 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 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沈宗興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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