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105年度,4號
SCDM,105,選訴,4,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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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選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正鈐
      謝柏意
      王雲慶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選偵字第43號,105年度選偵字第1號、第2號、第3號
、第5號、第6號、第7號、第8號、第10號、第15號、第19號、第
20號、第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正鈐謝柏意王雲慶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正鈐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籍 之現任新竹市議員,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登記參選105年1 月16日第九屆新竹市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告訴人柯建銘為同 次立法委員選舉之候選人,於104年11月23日登記參選。被 告謝柏意時任國民黨新竹市黨部主委,亦擔任被告鄭正鈐上 開選舉競選總部之總幹事;被告王雲慶為現任國民黨新竹市 青年工作委員會總會長,另擔任被告鄭正鈐上開選舉之青年 後援會會長。被告鄭正鈐謝柏意王雲慶等3人為如下之 行為:
㈠被告鄭正鈐謝柏意王雲慶等3人依渠等以網路搜尋方式 所蒐集、知悉如附表一編號1、3、5、6所示傳述內容,顯可 輕易查證、確認該內容已經報導之蘋果日報另於97年12月9 日在「昨日《蘋果》被發現的錯與批評」中,以「3月14日 A12要聞版:《力晶內線案爆涉柯建銘》一文,經進一步查 證,目前並無任何事證顯示柯建銘有涉入力晶內線交易案, 因此迄今均未遭檢方傳訊。本報先前報導與事實有所出入, 造成柯建銘先生困擾,謹此提出更正及道歉。」加以澄清更 正,竟重大輕率未加查證,基於縱使誹謗告訴人亦在所不惜 之未必故意,由被告鄭正鈐基於意圖使同選區立法委員候選 人之告訴人不當選之接續犯意及與被告謝柏意(如附表一編 號1之行為)、被告王雲慶(如附表一編號6之行為)共同基 於意圖使同選區立法委員候選人之告訴人不當選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一編號1、3、5、6所示時間及方式,將告訴人涉犯 力晶內線交易案傳述、散布於眾,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 之不實事項,形塑告訴人為涉有犯罪嫌疑之人,並影響新竹



市選民對告訴人品行之評價及該次立法委員投票之意向,因 認被告鄭正鈐謝柏意王雲慶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4條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罪嫌等語。 ㈡被告鄭正鈐明知其並未於新竹市議會開議期間接受民眾陳情 ,竟意圖使告訴人不當選或散布於眾,承前傳播、指摘足以 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不實之事之接續犯意,以附表一編號2所 示時間、方式,指摘、傳述告訴人利用新竹市長林智堅為打 手,對於不表態支持告訴人之工商業者,由新竹市政府進行 不當之查稅、勞動檢查或衛生檢查,影響新竹市選民對告訴 人品行之評價及該次立法委員投票之意向,因認被告鄭正鈐 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傳 播不實之事罪嫌等語。
㈢被告鄭正鈐於本件立法委員競選期間,屢遭競選對手質疑與 平潭統戰計畫之關係及涉入程度,亦未能提出告訴人是否參 與該計畫之任何事證,竟承前誹謗之接續犯意,以附表一編 號4所示時間、方式及傳述內容,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 被告鄭正鈐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 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 礎;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 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達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 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致無從形成有罪確信,根據「罪證 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3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 事判決及30年上字第816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另按言論 自由具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培養多元意見等多 重功能,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 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保障。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 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上之誹謗罪或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規定,均屬對於言論自由依傳播方 式所加之限制,亦即兩者之構成要件均受保障言論自由權及 憲法第23條之規範。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於所誹謗之 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 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 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實真實,始能免於 刑責,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 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 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該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證 明其言論內容是否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達到客觀之真實, 透過「實質(真正)惡意原則」之檢驗,只要認行為人於發 表言論時並非明知所言非真實而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 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致其陳述與事實 不符,皆排除於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 刑責。因此,行為人就其指摘或傳述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 益有關之事項,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憑之 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 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即欠缺故意, 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又刑法第311條係關於「意見表 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 ,目的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著有解釋,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 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仍須 符合該條第3款「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 當評論」,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規定,始得據以阻卻 違法。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 質(真正)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 ,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 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 對保障。同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成立,除須 有意圖使某候選人不當選之特別要件外,復應具備犯罪故意 之一般責任要件,自亦有上開說明之適用。所謂散布謠言或 傳播不實之事,指散布或傳播虛構之具體事實之事,依法律 應於最大限度範圍內保障言論自由之原則,應以行為人惡意 散布謠言或傳播虛構不實之事項為其內涵,鑑於競選期間候 選人之過往私德或言行舉止,均非屬於單純個人私生活領域 問題,而係有關選民是否能透過選舉機制選出品德操守良好 及賢能公職人員之公益事項,所爭取之職位越高,應接受之 檢驗越嚴苛,候選人所應容忍之程度亦相對提高。倘行為人 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原非真正,而提出過程有惡



意或重大輕率情形,且查與事實不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 或誇大事實,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 為不實陳述,並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自非不得律以誹 謗罪責。然候選人對於所傳播之言論內容,不具有「實質惡 意」,對於候選人私德品行之言論批判,即使尖酸刻薄,如 非完全出於虛捏假造,縱因疏虞未能查證事實真相,致所發 表之言論內容未盡與事實相符,或未具體虛構事實,僅泛詞 公然嘲弄詆譭或抽象污衊侮辱他人,縱使引喻誇張失當者, 若不能積極證明候選人主觀上具有虛捏事實誹謗之犯罪故意 (即惡意),尚難以本罪相繩(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 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鄭正鈐謝柏意王雲慶涉犯上開誹謗、傳 播不實等罪嫌,無非以告訴人之指訴、被告三人之供述、證 人即派報業者林栢東熊哲良之證述、夾報收據、公務電話 紀錄、附表編號1、6所示文宣、附表編號2所示新聞稿、附 表編號3所示被告鄭正鈐臉書粉絲團貼文列印資料、附表編 號4所示競選廣告託播畫面及附表編號5所示記者會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蘋果日報力晶內線交易案網路報導截圖畫面、新 竹市市議會第9屆第6、7次臨時會議日程表及扣案如附表編 號6所示文宣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鄭正鈐謝柏意王雲慶均堅詞否認有起訴書所指 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罪之犯行,渠等答辯要 旨如下:
㈠被告鄭正鈐辯稱:我知道附表一編號1、6所示文宣及附表編 號3所示臉書粉絲團的貼文的內容,我都有交代我的競選團 隊,要去查證後,才可以作為文宣及貼文的內容,競選團隊 是有查證,才會把力晶內線案刊登在文宣及在臉書粉絲團貼 文內;而附表一編號5所示國民黨黨團記者會的背板上列舉 的10點事項,我只是照著講,黨團部分應該是會對列舉的力 晶案有查證;附表一編號2部分,是在競選過程中,我有接 到民眾反應,說新竹市市政府在立法委員選舉過程中沒有維 持行政中立,也有業者跟我反應,如果表態支持我,會被查 稅及稽查衛生,所以我才在記者會中要求新竹市市長林智堅 不要受告訴人影響,要維持行政中立,這部分,我是針對林 智堅;附表一編號4部分,在104年7月,新竹市市政府有推 動與新竹漁港與大陸平潭地區直航商轉計劃,而且新竹市市 政府還邀請告訴人擔任顧問,競選時,告訴人說我參與平潭 計劃,是大陸的同路人,我才會在託播廣告上說告訴人也有 參與等語。
㈡被告謝柏意辯稱:附表一編號1所示的文宣製作時,我有要



求競選團隊要去查證,不能捏造事實,我也相信競選團隊確 實有查證等語。
㈢被告王雲慶辯稱:附表一編號6所示文宣是我製作的,我是 先在入口網站輸入告訴人的姓名,然後針對結果來篩選資料 ,力晶案的部分,我就輸入告訴人姓名和力晶,結果就有出 現告訴人涉及力晶案,我沒看過蘋果日報的澄清報導等語。 ㈣渠等辯護人則為被告3人利益辯護稱:就附表一編號1、6所 示文宣及附表一編號3、5之臉書貼文及記者會之內容皆係引 述媒體報導,目的是告知新竹市市民,告訴人曾涉嫌力晶內 線案,況且此事經多家媒體報導,並非單一來源,被告3人 在媒體已有報導之情況下而予以使用,主觀上已有相當確信 該等報導內容為真實;附表一編號2的部分,被告鄭正鈐主 觀上係呼籲新竹市市長林智堅保持行政中立,且客觀上被告 鄭正鈐亦有接獲民眾陳情,故被告鄭正鈐此舉並無虛構事實 ,不該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罪;附表一編號4之 託播廣告,係根據新竹市市政府之新聞稿所為,故內容為真 實,亦不該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罪。五、經查:
㈠就附表一編號1、3、5、6指涉告訴人涉及力晶內線交易案部 分:
⒈被告鄭正鈐謝柏意王雲慶知悉附表編號1、6所示文宣 內容中指涉告訴人涉及力晶內線交易,而附表編號1、6所 示文宣,亦有委請派報社發送;另被告鄭正鈐知悉附表編 號3所示臉書粉絲團貼文內容中有指涉告訴人涉及力晶內 線交易案且於附表編號5在國民黨團記者會時,亦指涉告 訴人涉及力晶內線交易案等情,為被告鄭正鈐於偵訊及本 院審理中(見選偵10卷第255頁至第257頁、第273頁至第 274頁、第280頁至第284頁、第286頁至第287頁、第300頁 至第301頁,本院卷第47頁至第49頁)、被告謝柏意於偵 訊及本院審理中(見選偵10卷第33頁背面、第36頁背面、 、第256頁、第279頁、第281頁,見本院卷第49頁)及被 告王雲慶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見選偵15卷第6頁 至第8頁,選他15卷第126頁至第131頁,選偵10卷第35頁 、第255頁、第282頁至第283頁、第287頁,見本院卷第49 頁)所是認,核與證人即派報社業者熊哲良於警詢及偵訊 中之證述(見選偵15卷第25頁、第40頁,選他15卷第120 頁至第123頁,選偵10卷第33頁背面至第34頁、第36頁背 面、第293頁至第294頁),證人即派報社業者林栢東於警 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選偵15卷第16頁至第17頁,選他15 卷第98頁至第101頁,選偵10卷第294頁)相符,此外,復



有附表一編號1所示文宣、附表一編號2所示臉書貼文、附 表一編號5所示記者會錄影畫面截圖、附表一編號6所示文 宣、夾報收據及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可佐(見選偵2卷第6 頁、選偵6卷第6頁、選偵7卷第6頁至第11頁、選他15卷第 10頁、選他10卷第312頁至第313頁),此外,復有如附表 一編號6所示之文宣扣案可資佐證,此部事實,首堪認定 。惟被告3人是否構成公訴意旨所指之傳播不實犯罪,仍 須依上開言論究為「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暨是否 具有「實質惡意」或是否符合「合理評論原則」而定。 ⒉而依上揭卷附附表一編號1、6所示文宣及附表一編號2所 示臉書貼文及附表一編號5記者會內容中,被告3人就渠等 使用上開文宣、臉書貼文及記者會指稱告訴人涉及力晶內 線交易案部分,內容分別為「柯建銘其他爭議新聞,蘋果 日報2008.3.14,力晶內線案,爆涉柯建銘」、「十、涉 及力晶內線案。【蘋果日報】」、「十、涉及力晶內線案 (蘋果日報)。」及「請柯建銘退出政壇十、涉及力晶內 線案」。綜觀上開文宣、臉書貼文及記者會內容,顯係指 述告訴人涉及力晶內線交易具體之特定事實,即屬「事實 陳述」範疇,故應討究者,乃此部分發言內容在客觀上是 否為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謠言或不實事項,暨被告3人 主觀上是否明知此部分所言非真實卻故意捏造虛構,或因 輕率、重大過失而未探究此部分所言是否為真實致其陳述 與事實不符,而具有「實質惡意」。
⒊經查,依蘋果日報於97年3月14日之報導,報導標題為「 力晶內線交易案爆涉柯建銘」,內容載有「…而最高檢特 偵組又查出,黃崇仁曾以全民電通的五億元資金炒股,不 排除近日內,約談當時擔任全民電通總經理的立委柯建銘 到案。…但檢調查出黃崇仁又涉及一件不法案件,一九九 一九九八年七月間,黃崇仁和當時的全民電通總經理柯建 銘簽訂協議書,以買回增資股票名義,取得全民電通五億 兩千五百萬元資金後,疑用來炒作力晶股票…」,而華視 新聞網於同日亦以「力晶涉內線交易扯出柯建銘」為標題 報導,內容則載有「特偵組偵辦力晶半導體,涉嫌內線交 易案件,查出案外案,檢察官發現力晶董事長黃崇仁,將 近十年前和當時全民電通董事長柯建銘,協議增資購買力 晶股票,但事後七億股款,疑似遭到侵吞,檢方將繼續追 查,不排除傳喚柯建銘到案說明…」,中央社亦於同日以 「柯建銘力晶案外案?特偵組不正面回應」為題,於內 文中載有「(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十四日電)媒體報導 ,檢調偵辦力晶案,另查出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柯建銘



涉嫌全民電通掏空案最高檢察署特偵組主任陳雲南今天 指出,特偵組目前的確偵辦一件與全民電通有關的案件, 但與力晶案無關。至於全民電通案是否將傳喚柯建銘說明 ?陳雲南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未正面回應。…蘋果日報以 『力晶內線案爆涉柯建銘』為題報導,特偵組偵辦力晶案 時,查出黃崇仁曾以全民電通的新台幣五億元資金炒股, 全民電通藉此獲利兩億元,但出脫所有力晶股票後,七億 多元股款未匯回公司,疑被侵吞、挪用,特偵組為此不排 除傳喚柯建銘說明」,有各該媒體新聞報導列印資料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74頁至77頁),則依蘋果日報、華視新 聞網及中央社等媒體之上開報導內容觀之,告訴人涉及力 晶內線交易部分,於97年3月14日間,確係遭媒體報導, 而蘋果日報為吾國平面主流新聞媒體、華視新聞則為無線 電視臺,又中央社則係我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三 者皆為我國之主流媒體,衡情,該等媒體之報導,對於閱 聽大眾而言,已可產生一定之公信力,是以上揭媒體既以 新聞報導之方式批露告訴人涉及力晶內線交易案,則被告 3人據上開媒體之報導,將此等內容揭示於文宣、臉書貼 文及記者會中,且被告3人並未對上開媒體報導內容有所 增、刪、匿、飾,堪認被告3人係有所本,始將告訴人涉 及力晶內線交易案之內容,刊載於文宣並用於臉書貼文及 記者會,從而,被告3人就此部分既有所本,即難認有何 故意捏造虛構或因輕率、重大過失而未探究之情事,揆諸 上揭說明,自無從遽認渠等主觀上就此部分具有「實質惡 意」。
⒋至卷內GOOGLE搜尋畫面中,以「力晶內線案、柯建銘、蘋 果」作為關鍵字搜尋,即於第2則搜尋結果顯示「被發現 的錯與批評-昨日《蘋果》被發現的錯與批評-蘋果日報」 ,點選該連結後,即出現蘋果日報於98年12月9日以「昨 日《蘋果》被發現的錯與批評」為標題,並於內文中記載 「…3月14日A12要聞版:《力晶內線案爆涉柯建銘》一文 ,經進一步查證,目前並無任何事證顯示柯建銘有涉入力 晶內線交易案,因此迄今均未遭檢方傳訊。本報先前報導 與事實有所出入,造成柯建銘先生困擾,謹此提出更正及 道歉。」,有該搜尋畫面及報導畫面列印在卷可佐(見選 偵10卷第101頁、第105頁),然細觀該搜尋結果,須在搜 尋入口網站中,輸入特定關鍵字,始會產生該搜尋結果, 況依該搜尋畫面列印結果所示,僅蘋果日報為此報導,其 餘搜尋結果僅係偵查機關不正面回應有就力晶內線交易案 約談告訴人或否認有約談告訴人,自難僅憑須輸入特定關



鍵字始會產生之搜尋結果,遽論被告3人就此部分有輕率 、重大過失而未探究之情事,而以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 傳播不實之事罪相繩。
⒌另公訴人固以被告3人未利用司法院所建置之法學資料檢 索系統查詢告訴人是否涉及力晶內線交易案,而認被告3 人未善盡查證義務等語;惟查,依前揭媒體報導及公訴人 所舉之GOOGLE搜尋畫面,就告訴人是否涉及力晶內線交易 案,為偵查機關偵辦中之個案,並非遭檢察官起訴而經法 院判決之個案,而司法院所建置之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係蒐 集各級法院已判決之個案,是被告3人自無從透過查詢法 學資料檢索系統,而對於告訴人是否涉及力晶內線交易乙 事為進一步之查證,故尚難以被告3人未利用法學資料檢 索系統,即遽認被告3人未善盡查證義務,而對被告3人為 不利之認定。
㈡就附表一編號2指涉告訴人利用新竹市市長林智堅為打手部 分:
⒈被告鄭正鈐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地召開記者會及發佈 新聞稿乙情,業據被告鄭正鈐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自承在 卷(見選偵10卷第285頁至第286頁,本院卷第47頁至第48 頁),此外,復有附表一編號2所示新聞稿、附表一編號 2所示記者會錄影截圖在卷可佐(見選偵1卷第5頁至第6頁 ),且經本院當庭勘驗附表一編號2所示記者會錄影畫面 無訛(見本院卷第102頁至第104頁),此部事實首堪認定 。
⒉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鄭正鈐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記者會之 錄影畫面,勘驗結果如附表二所示,而附表一編號2所示 新聞稿之內容則為「…鄭正鈐說,林智堅柯建銘前助理 ,林智堅要求市府員工即使是下班時間仍要嚴守行政中立 ,他卻大搖大擺的出現在柯建銘各種造勢場合!而且林智 堅甘心淪為黑幫打手,據新竹市一些工商業者表示,如果 他們不表態支持柯建銘,就紛紛被新竹市政府查稅、勞動 檢查或衛生檢查!如果這不是綠色恐怖,什麼才是綠色恐 怖?這就是蔡英文要帶給台灣人民的新未來嗎?難怪遠見 雜誌公布的縣市長施政滿意度調查,林智堅是倒數第一名 ,這是我們新竹市人的不幸!…」,有前開附表一編號2 所示新聞稿在卷可佐。細繹被告鄭正鈐於附表一編號2所 示記者會之發言內容全文(詳附表二所載)及前開新聞稿 上所載內容之語意脈絡,被告鄭正鈐係要求曾為告訴人前 助理之新竹市市長林智堅維持行政中立,勿利用行政資源 在立法委員選舉過程中幫助告訴人,甚且譴責新竹市市長



林智堅利用查稅、勞動檢查及衛生檢查等行政作為,打壓 支持被告鄭正鈐之工商業者,是依被告鄭正鈐於記者會之 發言內容乃至會後所發佈新聞稿之文義,被告鄭正鈐針對 之對象係新竹市市長林智堅,而非指涉告訴人利用新竹市 市長林智堅為打手,而影響立法委員選舉,是以被告鄭正 鈐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鄭正鈐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記者會 之發言及新聞稿撰寫內容,係針對新竹市市長林智堅,而 非告訴人乙節,尚非無稽。況新竹市之工商業者,於立法 委員選舉期間,曾因遭新竹市市政府稽查衛生,而至被告 鄭正鈐服務處陳情乙節,亦據證人即新竹市之工商業者黃 欽宏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67頁至第168頁 ),益徵被告鄭正鈐於上述記者會及新聞稿內容係針對新 竹市市長林智堅,呼籲新竹市市長林智堅維持行政中立之 內容,尚非虛妄。
⒊綜上,被告鄭正鈐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記者會之發言及 新聞稿內容係針對新竹市市長林智堅,是被告鄭正鈐上開 記者會發言與新聞稿內容之指涉對象既非身為立法委員候 選人之告訴人,則被告鄭正鈐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記者會 之發言與新聞稿內容時,主觀上即無使告訴人不當選之意 圖,從而,自難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候 選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罪名相繩。
㈢就附表編號4指涉告訴人參與平潭計劃部分: ⒈被告鄭正鈐知悉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有線電視託播廣告乙 情,為被告鄭正鈐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自承在卷(見選偵 10卷第287頁,本院卷第48頁至第49頁),且有附表一編 號4所示有線電視託播廣告翻拍畫面在卷可佐(見選偵5卷 第9頁至第10頁),此部事實首堪認定。
⒉再查,新竹市市政府於101年4月30日核定實施「新竹市兩 岸直航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依該要點第1點之規定, 新竹市市政府係為推動新竹與福建平潭之直航作業,而成 立新竹市兩岸直航委員會,且依該要點第2點規定,上開 委員會亦得置顧問,有該要點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61 頁),另依新竹市市政府於101年7月15日發佈予媒體之新 聞稿內載有「新竹市政府訊…新竹市兩岸直航推動委員會 召開首次會議,許市長頒發聘書給擔任該會副召集人之聯 電榮譽董事長宣明智及6位委員,府外委員包括交通部航 港局副局長李雲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門委員陳文 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副組長焦正清、經濟部研發 會專門委員張美惠、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機要秘書衛政富 及新竹縣副縣長章仁香等;另邀請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政則



、立法委員呂學樟柯建銘等擔任本會顧問…」之文字, 有宏觀電子報列印畫面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6頁),另 依科技生活新聞網及nownews等網路媒體於101年7月11日 及101年7月12日之報導內容,均有新竹市市政府邀請或聘 請告訴人擔任新竹市兩岸直航推動委員會顧問之報導內容 ,此亦有上揭媒體之列印畫面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5頁 、第87頁),綜覽新竹市市政府前揭行政規則、新竹市市 政府發佈之新聞稿內容與電子媒體報導,堪認新竹市市政 府確實於101年間成立兩岸直航推動委員會,職司新竹市 與福建平潭地區之直航作業,而新竹市市政府亦欲聘請告 訴人擔任該委員會之顧問,而被告鄭正鈐本諸前開媒體報 導及新竹市市政府之新聞稿,合理懷疑告訴人可能參與平 潭計畫,因而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託播廣告中提及「2015. 11.14柯建銘批國民黨平潭統戰計畫自己也有份。」等文 字。被告鄭正鈐就此部分既有所本,即難認有何故意捏造 虛構或因輕率、重大過失而未探究之情事,揆諸上揭說明 ,自無從遽認其主觀上就此部分發言具有「實質惡意」。 ⒊至公訴人固認被告鄭正鈐身為新竹市市議員,可輕易向新 竹市市政府調取新竹市兩岸直航委員會之相關資料,查證 告訴人是否擔任該委員會顧問,故被告鄭正鈐並無善盡查 證義務等語。惟查,被告鄭正鈐就附表一編號4所示託播 廣告內容,究其本質,實為其自身與告訴人於立法委員選 舉競選中過程中,所為之選舉策略及方式與其自身擔任新 竹市市議員監督新竹市市政府施政之職務,並無關聯性, 則被告鄭正鈐未就自身競選之方式而向新竹市市政府調閱 資料,要屬當然,自不能以被告鄭正鈐身為市議員,未向 新竹市市政府調閱資料,而為被告鄭正鈐不利之認定。 ⒋綜上,被告鄭正鈐此部發言,既有所本而不具真實惡意, 自不得以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不 當選而傳播不實罪名相繩。
㈣末查,起訴書固舉告訴人之指訴及新竹市議會第9屆第6、7 次臨時會議日程表以佐證被告3人本案犯行乙節;惟查,卷 附新竹市議會第9屆第6、7次臨時會議日程表(見選偵10卷 第314頁至第315頁),僅足佐證新竹市市議會臨時會議程, 而告訴代理人固代理告訴人於偵訊中指訴被告3人有附表一 各編號所示之行為,惟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 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 資審認,從而,亦難單憑告訴代理人於偵訊中代理告訴人而 為之指訴,遽論被告3人有如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綜上, 此之證據方法均無從推斷被告3人有虛構事實,誹謗告訴人



之實質惡意存在,從而,本院尚無從憑此,而對被告3人為 不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方法,均無法證明被告3人 主觀上確有刑法上誹謗罪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上傳播不實 罪所應具備之「實質惡意」,及無從證明被告鄭正鈐就附表 一編號2部分之發言係針對告訴人所言,此外,復無其他積 極證據足供佐證,本院因而無法形成被告3人犯公訴意旨所 指誹謗罪或傳播不實罪之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 之證據法則,應為有利於被告3人之認定,並為被告3人無罪 諭知,以昭炯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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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 │時間(民國)│ 方式 │ 傳述內容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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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鄭正鈐│104年12月中 │散發國民黨新竹市黨│蘋果日報2008.3.14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謝柏意│下旬某日 │部署名之「不要讓這│力晶內線案,爆涉柯│㈠ │
│ │ │ │樣的柯建銘來代表新│建銘。 │ │
│ │ │ │竹人」文宣。 │ │ │
├──┼───┼──────┼─────────┼─────────┼─────────┤
│ 2 │鄭正鈐│104年12月28 │發布新聞稿及在立法│林智堅甘心淪為黑幫│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 │日 │院召開記者會。 │打手,據新竹市一些│㈡ │
│ │ │ │ │工商業者表示,如果│ │
│ │ │ │ │他們不表態支持柯建│ │
│ │ │ │ │銘,就紛紛被新竹市│ │
│ │ │ │ │政府查稅、勞動檢查│ │




│ │ │ │ │或衛生檢查! │ │
├──┼───┼──────┼─────────┼─────────┼─────────┤
│ 3 │鄭正鈐│105年1月2日 │在鄭正鈐臉書粉絲團│柯建銘涉及力晶內線│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 │20時53分許 │貼文。 │案(蘋果日報)。 │㈢ │
├──┼───┼──────┼─────────┼─────────┼─────────┤
│ 4 │鄭正鈐│105年1月4日 │在有線公司頻道託播│2015.11.14柯建銘批│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 │ │競選廣告。 │國民黨平潭統戰計畫│㈣ │
│ │ │ │ │自己也有份。 │ │
├──┼───┼──────┼─────────┼─────────┼─────────┤
│ 5 │鄭正鈐│105年1月6日 │在立法院國民黨團辦│涉及力晶內線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 │上午 │公室舉辦記者會。 │ │㈤ │
├──┼───┼──────┼─────────┼─────────┼─────────┤
│ 6 │鄭正鈐│105年1月11日│委託不知情之自由時│涉及力晶內線案。【│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王雲慶│凌晨起 │報科園辦事處主任熊│蘋果日報】 │㈥ │
│ │ │ │哲良夾報散發新竹市│ │ │
│ │ │ │青工會署名之「認清│ │ │
│ │ │ │柯建銘、新竹地下皇│ │ │
│ │ │ │帝」文宣。 │ │ │
└──┴───┴──────┴─────────┴─────────┴─────────┘
附表二:被告鄭正鈐104年12月28日記者會內容┌──────────┬──────────────────────┬──────────┐
│ 勘驗標的 │勘 驗 結 果│所在卷頁 │
├──────────┼──────────────────────┼──────────┤
│被告鄭正鈐於104年12 │本次參加人員計有蔡正元(以下簡稱蔡)、鄭正鈐│本院卷第102頁至第104│
│月28日記者會錄影光碟│(以下簡稱鄭),記者會後方布幕貼了一張柯建銘│頁 │
│ │手拿雪茄,並以「騙民我是老大」等字樣的海報,│ │
│ │旁有「謝文進」、「吳秉叡」、「林智堅」的照片│ │
│ │。 │ │
│ │蔡:媒體好朋友,大家早安,今天早上這場記者會│ │
│ │ ,由我來陪同我們國民黨提名的立法委員候選│ │
│ │ 人新竹市選區的鄭正鈐來召開啊今天的第一場│ │
│ │ 記者會,那麼主要的是跟大家說明的,在整個│ │
│ │ 新竹市的選情方面啊,有關於現任的市長,啊│ │
│ │ 新竹市的市長啊,所謂林智堅先生啊,一些不│ │
│ │ 妥當的行為,所以在這裡啊,那麼就由我們黨│ │
│ │ 提名的候選人鄭正鈐來為大家做說明,好。 │ │
│ │鄭:啊,各位媒體朋友大家好哦,本人是新竹市立│ │
│ │ 法委員候選人鄭正鈐哦,那麼最近哦,新竹市│ │
│ │ 出現了一個抹黑幫,那麼抹黑幫的幫主,就是│ │
│ │ 我們柯建銘委員,他結合了他的政治資源,結│ │




│ │ 合了我們的市長、議長,民進黨籍的市議員,│ │
│ │ 還有立法委員,組成了一個撲天蓋地的一個抹│ │
│ │ 黑網,那麼還透過廣告,去影響壹週刊,來欺│ │
│ │ 騙市民,那麼對本人造成很多不實的指控跟抹│ │
│ │ 黑,本人在這邊鄭重的要求我們廉政署,儘速│ │
│ │ 公開青草湖社區大學相關案件的報告,如果本│ │
│ │ 人確有不法涉案,本人願意退出這次立法委員│ │
│ │ 的選舉,如果沒有,本人也希望柯建銘委員能│ │
│ │ 退出這次的立法委員的選舉,蔡英文主席不斷│ │
│ │ 的要求,我們朱立倫主席,希望這次的選舉,│ │
│ │ 不要用負面、不要用抹黑的方式,可是他卻縱│ │
│ │ 容在新竹市民進黨籍的候選人不斷的用抹黑的│ │
│ │ 方式,來打擊對手,那麼本人在這邊不禁要問│ │
│ │ 蔡英文主席,這樣抹黑幫的幫主,就是你要的│ │
│ │ 國會議長人選嗎?新竹市哦,有一個城堭廟,│ │
│ │ 非常的靈驗,新竹市民都會非常相信城堭爺,│ │
│ │ 人在做城堭爺在看,這段時間,柯建銘陣營所│ │
│ │ 組成的一個抹黑幫,不斷的對本人造成抹黑跟│ │
│ │ 不實的指控,城堭爺都看在眼裡,本人這邊,│ │
│ │ 也希望抹黑幫能儘速的退出新竹市,還給新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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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