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1766號
TPBA,95,訴,1766,2007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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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6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青韋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青韋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3年1 月13日以「甲○○標章」商標(下稱系爭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 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核准 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青韋國際有限公司以系爭商 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 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4年9 月28日中台異字第931265號 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 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 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青韋國際 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 條文之規定,命青韋國際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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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