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675號
原 告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皓亮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皓亮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3項規定,前2 項規定,於其他訴訟 準用之。
二、參加人皓亮企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2年1 月14日以 「散熱片之構造改良」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 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 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第98條之1 及第105 條準用第27條之規定,不 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6 月28日以(94)智專三(二)04087 字第09420591720 號專 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 願,經經濟部95年3 月17日經訴字第09506163980 號訴願決 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 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 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金 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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