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1613號
TPBA,95,訴,1613,2007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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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訴字第01613號
               
原   告 昕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陳天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5
年3月16日台財訴字第09500023630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
00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下同)91年9月17日委由大順報關 行向被告申報自泰國進口LCD MONITOR貨物乙批(進口報單 號碼:第AW/91/4860/5032號),其中第1項至第3項原申報 貨名為L17AX LCD MONITOR "EXCLUDE OF AUDIO & VIDEO", 報列進口稅則第8471.60.90號,稅率0%(下稱系爭貨物); 經被告稽核結果,實到來貨為L17AX LCD MONITOR "INCLUDE OF AUDIO & VIDEO",為彩色影像監視器,應歸列稅則第852 8.21.90號,稅率14%,貨物稅率13%,因認原告有虛報進口 貨物名稱規格,逃漏進口稅款之違章行為,依據海關緝私條 例第37條第1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及 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以94年5月25日094年第0000 0000號處分書,追徵所漏進口稅款計新台幣(下同)2,083, 560元(包括進口稅963,941元、貨物稅1,024,401元、營業 稅99,218元),並處原告所漏關稅額963,941元2倍之罰鍰計 1,927,882 元、所漏貨物稅額5 倍之罰鍰計5,102,000 元( 計至百元止)及所漏營業稅額2.5 倍之罰鍰計248,000 元( 計至百元止)。原告不服,以"EXCLUDE OFAUDIO & VIDEO" 具有排除電視影音之涵意,系爭彩色電腦顯示器無法供接收 電視之用,不具AUDIO 功能,VIDEO 僅有劣質影像,非在PC 架構及WINDOWS 作業系統啟動下,AUDIO & VIDEO 均無法正 常顯示,原告原申報貨名"EXCLUDE OF AUDIO & VIDEO " 之 涵意與實際來貨所具之功能用途相符,並未虛報貨物名稱, 系爭貨物應歸列稅則第8471.60.90號云云,申請復查。經被



告以94 年11 月24日基普復二核字第0941015972號復查決定 ,將原處分關於追徵所漏進口稅款部分變更為1,012,143 元 (包括進口稅963,941 元、營業稅48,202元);處所漏營業 稅額2.5 倍之罰鍰部分變更為處2 倍之罰鍰計96,400元;處 貨物稅罰鍰部分撤銷;其餘復查駁回。原告復提起訴願,遭 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不利原告部分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貨物稅則號別應為原告主張之第8471.60. 90號,抑或被告改列之第8528.21.90號?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系爭貨物之進口稅則應歸列為第8471.60.90號「自動資料 處理機顯示單元」:
⑴被告將系爭貨物歸類為國際商品統一分類註解(下稱「 H.S.註解」)第8528.21.90號之「彩色影像監視器」, 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①按H.S.註解中文版對於稅則第8528.21.90號「彩色影 像監視器」之詮釋:「影像監視系統為利用同軸電纜 直接連接至影像攝影機或錄影機之接收機,故不需要 所有射頻電路。上述監視器係用於電視公司或閉路電 視上(機場、火車站、煉鋼廠、醫院等)。此類器具 基本上係由能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 幕上之裝置所組成...然而,其他監視器利用不同 之方式(例如液晶螢幕,光線在油膜之折射)亦能達 成同樣目的。本節之影像監視器不應與第84.71節註 解內所述之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混淆。」,準 此,彩色影像監視器主要係裝置於機場、火車站、醫 院等公眾出入場所之閉路電視上,能產生光點並與信 號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或液晶螢幕上,與第84.71 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位,不容混淆。
②H.S.註解中文版第8471節就「自動資料處理機及其附 屬單元」之註解:「自動資料處理機為依預定之指令 (程式)以合乎邏輯之相關作業,提供可利用之資料 ,在某些情況下亦可作為處理其他資料處理用之資料 。...他們可能為自足式者,即處理資料所需之元



件均裝設在同一機殼內,亦可由許多分離之單元組成 一系統者。此等機器依處理資料之方法可分為數位、 類比或混和(類比/數位)。」;一組完整之數位資 料處理系統至少須含有下列單元:「(1)中央處理單 元...(2)接受輸入資料並將其轉變為機器處理所 用訊號之輸入單元。(3)輸出單元,轉變機器提供之 訊號成為可理解之形式(印刷之文字、圖形、顯示於 顯示器上等)或成為電碼式資料供進一步應用(處理 、控制等)者。」,所謂自動資料處理機及其附屬單 元,其實係指電腦及其周邊設備,得裝設在同一機殼 內,亦得由許多分離之單元而組成一系統,並且自動 資料處理機與顯示單元間,得以物質方式(例如電纜 )或非以物質方式(例如無線電或光學連接)進行連 接。
③「彩色影像監視器」與「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 」之判別不易,故H.S.註解中文版(第1210頁)爰明 確指出二者之區別標準,其中以視頻頻率(頻帶寬) 最為關鍵:
A 第一項區別為:「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僅能接 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因 此無法由符合廣播標準(NTSC,SECAM,PAL,D-MAC 等)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像...並且不具備音 頻電路。...」。
B 第二項區別為:「上述顯示單元之特色係低電磁場 放射,其中解析度之顯示掃瞄線間隔自0.41公釐開 始,隨解析度之提高而減」。
C 第三項區別為:「為便於顯示雖小但清晰之影像, 本節顯示器所使用之映像點之尺寸較小,而且聚光 度高於第85.28節所列之視頻監視器及電視接收機 所適用者」。
D 第四項區別為:「在上述顯示單元內,視頻頻率( 頻帶寬),亦即決定每秒鐘究竟可以發放多少點以 形成影像之量度,係大約15MHZ或更高。另一方面 在85.28節之視頻監視器為例,通常其頻帶寬不超 過6MHZ。上述顯示單元之水平掃瞄頻率,依據不同 顯示類型之標準而有所變化,通常係15KHZ至超過 155KHZ。許多顯示單元具有多個水平掃瞄頻率。於 第85.28節之視頻監視器之水平掃瞄頻率,係依照 所適用之電視標準而通常固定於15.6或15.7KHZ。 而且,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之運作,不同於



大眾傳播用之國家或國際之廣播頻率,或閉路電視 用之頻率標準。」準此,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 ,其水平掃瞄頻率通常高於15KHZ,而「彩色影像 監視器」則通常固定於15.6或15.7KHZ。 E 第五項區別為:「本節所含蓋之顯示單元經常附有 傾針及止旋轉調整裝置,不反光表面,不閃爍之顯 示以及其他具有助於近距離長時間注視顯示單元之 作業特性的人體工學設計」。
⑵本件系爭貨物之品質特性與產品規格,實符合上開區別 標準,應歸屬於第84.71節「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 元」:
①系爭貨物需於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即 電腦)所傳送之訊號,並在電腦WINDOW系統底下操作 始能正常顯示,無法直接播放電視訊號之產品規格, 經實際檢測,亦僅具影像(V端子)而無聲音(A端子 ),不具備音頻電路,顯然符合第一項區別標準。 ②系爭貨物之解析度為1280×1024 HZ;點距僅為0.264 (H)×0.264(V)公釐,符合第二項區別標準。 ③水平掃描頻率為80KHZ,垂直掃描頻率則為75KHZ,顯 然大於第85.28節視頻監視器之水平掃瞄頻率(15.6 或15.7KHZ),亦符合第四項區別標準。 ④被告所指「本案來貨係屬多功能顯示器,其具AV端子 之結構與功能既為第8471節所排除適用,自宜歸列為 第8528節」等語,惟查上開H.S.註解僅以貨物是否具 有音頻電路(A端子)為判別標準之一,並未以是否 具有AV端子作為H.S.註解第8528.21.90號之構成要件 ,是被告所述與上開註解不符。
⑤經濟部工業局92年4月16日工電字第09200124640號函 載明:「本案經查該產品功能規格,因不具有TV Tu- nner裝置,無法直接播放電視節目,應非屬彩色電視 機及電視接收器範圍,該產品因可直接連接電腦做顯 示用途,宜歸屬資訊產品範圍。」;又台北市電腦商 業同業公會92年4月11日電秘字第071號函亦載明:「 系爭產品依該公司來函所檢附之產品手冊相關書面資 料,本會初步判定其功能與規格應屬電腦產品與電視 接收機有間...」,益見系爭貨物確屬電腦資訊產 品,並非「彩色影像監視器」。
⒉核實課稅原則乃稅捐機關核課人民稅捐時,所當遵行之基 本原則,尤當核稅基礎存有爭議之際,稅捐機關更應採取 必要之調查程序,以利課稅程序之公正性取信於民。被告



僅憑原告代表人甲○○於92年4月18日、蔡榮顯於92年5月 7日之談話記錄,未就系爭貨物實地查驗,遽認系爭貨物 為可接受影像信號,明顯與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 處理單元所傳遞之訊號之其他機型不同,應歸列稅則號別 為第8528節,違反核實課稅原則,實不足採。 ⒊系爭貨物並不具有V端子及S-VIDEO端子,其僅能接收自動 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即電腦)所傳送之信號,並在 電腦WINDOW系統底下操作始能正常顯示訊號,無法直接播 放電視訊號,依法應免徵關稅:
⑴依據H.S.註釋中文版第1165頁D(1)詮釋稅則第8471節 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其要件有三:1.僅能接收 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2.無法由 符合廣播標準(NTSC,SECAM,PAL,D-MAC)之混合視頻重 製彩色影像;3.並不具有音頻電路。另H.S.註釋中文版 第1232頁詮釋稅則第8528節之影像顯示器,其要件有三 :1.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上之裝置 所組成;2.能將R.G.B.個別輸入或能依特定標準(NTSC ,SECAM,PAL,D-MAC)予以編碼;3.具有涵蓋(分離)R. G.B.信號之解碼裝置,是以認定系爭進口貨物之稅則號 別,自應檢視其功能究否符合稅則第8471節或第8528節 之要件而定。
⑵系爭貨物LCD MONITOR之型號為17DX、17ES、17EP三種 ,係為交付中央信託局專案採購之機種,細繹其專案採 購機種之功能,均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 元(即電腦)所傳送之信號,此由中央信託局專案採購 證明17ES所載「輸入訊號:D-Sub」,並非記載V端子及 S-VIDEO端子之功能即明。況查,系爭貨物亦僅能在電 腦WINDOW系統下操作始能正常顯示訊號,無法直接播放 電視,核與H.S.註釋中文版第1232頁詮釋稅則第8528節 所稱「影像顯示器」要件截然不同,而符合第8471節之 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依法應免徵關稅。
⑶系爭貨物並不具有V端子及S-VIDEO端子之功能,此由系 爭貨物之外觀即足顯明,被告並未實地稽核,即遽認系 爭貨物具有V端子及S-VIDEO端子,而予以課徵關稅,顯 有認事用法之違誤。
⑷系爭貨物因不具有電視調諧器(TV-TUNER),無法直接 播放電視,非屬彩色電視機及電視接收器範圍,又因可 直接連接電腦做顯示用途,宜歸屬資訊產品範圍,此有 經濟部工業局92年4月16日工電字第09200124640號函可 稽。依經濟部工業局之認定,系爭貨物既無法直接播放



電視,即非屬彩色電視機及電視接收器範圍,為僅可連 接電腦作顯示用途,衡諸前揭H.S.註釋,系爭貨物應歸 列為第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依法應以免 徵關稅。
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92年4月11日電秘字第071號說 明(二):「系爭產品依該公司來函所檢附之產品手冊 相關書面資料,本會初步判定其功能與規格應屬電腦產 品與電視接收機有間,為求審慎,並昭公信,特函請貴 局釋示,俾使業界遵循。」可知系爭貨物並非影像顯示 器或電視接收器,依法不應課徵關稅。
⒋原告並無故意虛報進口報單之行為及動機:
⑴系爭貨物並非具有AV視頻輸入端子之多媒體顯示器,並 無一般彩色電視機所需要之A視頻輸入端子及V視頻輸入 端子。原告基於此項認知,於進口報單上記載「EXCLUDE A&V」,主觀上並無虛報進口貨物名稱之故意與過失。 ⑵依據系爭貨物之原廠泰國CAL-COMP Electronics(Tha- iland)Public Co.所製作交付之INVOICE所示,其品名 之描述即記載「EXCLUDE OF AUDIO & VIDEO」,原告依 據原廠所提供之INVOICE記載之貨品名稱、規格,並無 任何故意虛報之行為及動機。
⒌被告曲解H.S.註釋中文版詮釋稅則第8471節要件:DVI端子 為一種新型態之顯示連接介面,並不具有音頻電路,其為 電腦主機後端與LCD螢幕連接時的插座介面,當電腦主機 中的顯示卡介面與LCD螢幕訊號線的插座都有支援白色的 DVI介面時,即可以使用DVI連接線以數位的方式連接電腦 主機與螢幕,讓電腦中的畫面可以透過數位型式的DVI介 面來傳輸到螢幕中顯示。使用DVI介面的實益,在於電腦 主機與螢幕端都是使用數位的型式來傳遞訊號,不用經過 類比、數位間的轉換,亦無訊號干擾、衰減或失真等問題 。換言之,使用DVI端子在增加影像顯示效果,實與音頻 電路無涉。再依據H.S.註釋中文版詮釋稅則第8471節之要 件3僅言及「該單元裝配資料處理系統特有之各項連接器, 並且不具備音頻電路」,然被告卻自行註釋需「不具有AV 、S、DVI端子,純屬用於電腦之終端機」,非但增加第84 71節所無之要件,且未說明加註意見之來源及依據,刻意 曲解HS註釋中文版詮釋稅則第8471節要件,實不可採。 ⒍系爭貨物LCD MONITOR之國內銷售型號計有L17DT、L17DX 、L17ES、L17EP三種:
⑴按系爭貨物於泰國之原廠型號為L17AX,經原告進口後 ,依功能及規格之不同,再細分四種國內銷售型號,分



別為L17DT、L17DX、L17ES、L17EP,除L17DT於本件之 稅則號別認定存有爭議,尚待鈞院審理外,其餘三種國 內銷售型號均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 傳送之訊號,此觀被告稽核組於92年5月7日談話記錄記 載「問:貴公司進口之15及17LCD MONITOR其型號與貴 公司型錄之型號不同,如何區別?答:進口報單型號因 為同一外殼所以用同一型號,但有用S與T區別,S(17DX 、17ES、17EP)代表,T(17DT),請參閱本公司提供 之進貨單,進口報單及L/C等資料」等語即明。系爭貨 物之功能及規格係以國內銷售型號之不同而予以區分, 不能均以尚有爭議之L17DT型號認定。
⑵依被告稽核組於92年4月18日談話記錄記載「問:貴公 司進口報單進口貨物分成哪幾類,有何差別?答:L17AX (L17DT、L17DX、L17ES、L17EP)...,上述型號貨 物,除17DT產品有DVI、AV、S端子,可接TV CONTROL( CONTROL CARD)外,餘無上述功能。」、「問:上述貨 物是否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遞之 訊號?答:除17DT具有DVI、AV、S端子(其中AV端子僅 有VIDEO接收功能無AUDIO接收功能)可接收TV CONTROL ,餘貨品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遞 之訊號。」等語,顯見系爭貨物除L17DT外,尚有L17DX 、L17ES、L17EP型,且該三種型號之LCD MONITOR,並 不具有DVI、AV、S端子,亦無法接收TV CONTROL,僅能 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遞之訊號,依法 應予以免徵關稅。
⑶細繹系爭貨物之PROFORMA INVOICE、COMMERCIAL INVO- ICE及進口信用狀內容,均載明系爭貨物之類型分為L17 AX/T(T代表L17DT型號)、L17AX/S(S代表L17DX、 L17ES、L17EP型號),被告見未及此,於實施事後稽核 之過程,並未就L17AX/T、L17AX/S之功能與規格上之 不同,核實為稅則號別之認定,亦從未就L17AX/S型號 貨物為實地稽核,竟憑空認定系爭貨物均屬L17DT,原 處分顯有未盡調查之違法。
⑷系爭貨物係為交付中央信託局專案採購之機種,作為行 政機關公務使用,而行政機關絕無可能採購具有收看電 視功能之LCD MONITOR甚明。
⒎系爭L17AX/S型號貨物,並不具有DVI功能,被告既未實 地稽核L17AX/S型號貨物,自不得認定L17AX/S型號貨物 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節:依據本案之談話內容,原告從 未表示L17AX/S型號具有DVI功能。依據中央信託局專案



採購證明所載L17AX/S中之L17ES型號功能,並未提及L17 ES型號貨物具有DVI功能,顯見被告之主張不足採信。系 爭貨物之型錄就L17DX、L17ES、L17EP型號貨物或載有「 DVI-D(選購)」功能,惟此種記載係表明得依客戶之需 求,於原廠出貨時額外選購配有DVI端子功能之介面,倘 客戶無要求選購DVI功能者,系爭貨物即不具備DVI端子介 面。被告未實地稽核L17AX/S型號貨物已違法在先,復誤 解型錄上記載之功能所彰表之真意,足認被告事後稽核過 程未盡嚴謹,自不得據以系爭L17AX/S型號貨物確實具備 DVI功能。細繹HS註解中文版第8528節,從未以解析度符 合高頻寬數位電視(HDTV)作為稅則號別歸列之要件,故 被告以系爭L17AX/S型號貨物符合高頻寬數位電視解析度 為由,認定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節應屬適宜乙節,顯不可 信。
⒏被告列舉駐歐盟兼比利時經濟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財 政部關稅總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其本身等行政函釋, 說明系爭貨物若具備DVI端子者,即屬於多媒體顯示器, 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節,顯有違誤:系爭貨物係於91年 7月5日進口,前揭函釋發布之時點均為94年、95年,自不 應溯及系爭貨物進口時而為適用,且前揭函釋並非針對系 爭貨物所為之解釋,無法據此認定系爭貨物應歸列稅則號 別為第8528節。以駐歐盟兼比利時經濟組94年12月29日比 貿字第09400007330號函為例,其主旨揭明「歐盟執委會 公告有關彩色液晶監視器之關稅分類決議,並自2006年1 月18日起生效施行,請查照。」已指明有關彩色液晶監視 器之關稅分類,自2006年1月18日起實施。惟查,系爭貨 物係於91年7月5日進口,顯見進口時並無此函釋之適用, 自不得依此函釋認定系爭貨物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節。 況查,駐歐盟兼比利時經濟組函所揭示之彩色液晶監視器 ,係以15吋、20吋、21吋及30吋為規範對象,系爭貨物規 格因屬17吋,當然無上開函釋之適用。再以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94年12月23日經標三字第09400133870號函為例,其 說明四內載「...考量廠商產品上市規劃時程,具DVI 介面而原歸列8471.60目之顯示器於95年3月31日前,廠商 得選擇依資訊產品或彩色影像監視器之檢驗標準檢驗模式 申請驗證登錄,自95年4月1日起則依彩色影像監視器相關 規定辦理。」可知具有DVI介面之產品,自95年4月1日起 始依彩色影像顯示器辦理驗證登錄,於95年4月1日前具有 DVI介面之顯示器,仍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471節。因系爭 貨物係於91年9月16日進口,顯非該函文所能規範,不應



據以認定系爭貨物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節。 ⒐按L17DT貨物僅具有傳輸劣質影像信號的V端子,與一般兼 具傳遞聲音功能之AV端子截然不同,更何況L17DX、L17ES 、L17EP貨物根本未具有V端子,核與稅則號別第8471節之 要件相符:所謂「V端子是Video(視頻)端子的簡稱,只 管影像信號的傳輸,而音頻信號通常通過另外端子連接, 最常見的是被稱作AV端子的介面組,它是由獨立的RCA插 頭組成的,其中的V介面連接混合視頻信號,為黃色插口 ;L介面連接左聲道聲音信號,為白色插口;R介面連接右 聲道聲音信號,為紅色插口。」換言之,所謂AV端子係指 具有Video視頻端子、Audio音頻端子左聲道及右聲道,共 計三孔所組成。L17DT貨物僅具有傳輸劣質影像信號的V端 子(即僅有一孔),與一般兼具傳遞聲音功能之AV端子( 即三孔)截然不同,被告查未及此,遽認系爭貨物均屬具 有AV端子之彩色影像顯示器,顯有違誤。再依據原告於92 年4月18日談話記錄所為之陳述,系爭L17DX、L17ES、L17 EP貨物並不具有傳輸劣質影像信號的V端子,何以認定為 彩色影像顯示器。被告既無法舉證證明系爭L17DX、L17ES 、L17EP貨物具有AV端子,自不應遽認系爭貨物為稅則號 別第8528節貨物。
⒑被告所稱S-Video端子僅具有處理視頻影像之功能,並不具 有音頻電路,更何況系爭貨物除L17DT型號具有所謂S端子 外,其餘L17DX、L17ES、L17EP型號自始即未具備該功能 ,實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471節:所謂「S端子(Separate Video)係指分離式影像端子輸入,S端子是一種五芯介面 的超級視訊端子,由視訊亮度訊號(Y)和視訊色度訊號 (C)和一路公共遮罩地線組成,可將亮度及色度分離輸 出,避免混合視訊訊號輸出時亮度和色度相互干擾。」顯 見其不具有傳輸音頻電路之功能,此與稅則號別第8471節 所稱「該單元裝配資料處理系統特有支各項連接器,並且 不具有音頻電路,純屬用於電腦之終端機」要件相符。經 查系爭貨物L17DT 型號固具有S 端子,惟該S 端子並不具 有音頻電路之功能,核與稅則號別第8471節所稱「該單元 裝配資料處理系統特有支各項連接器,並且不具有音頻電 路,純屬用於電腦之終端機」要件相符,自不應遽認為彩 色影像顯示器。抑有進者,系爭貨物除L17DT 型號具有S 端子外,其餘L17DX 、L17ES 、L17EP 型號自始未具有該 功能,此觀原告於92年4 月18日談話記錄所為陳述暨系爭 產品照片即明,被告既未詳實稽核,自不應遽認系爭 L17DX 、L17ES 、L17EP 型號貨物均屬彩色影像顯示器。



⒒R、G、B為任何LCD MONITOR的基本位元,具有將紅、綠、 藍等三原色透過編碼顯示於螢幕之功能,屬於影像處理之 色差端子,惟無法將NTSC、SECAM、PAL、D-MAC等電視系 統予以編碼,以達收看電視之效果,故與稅則號別第8528 節要件不符:首先R、G、B為任何LCD MONITOR之基本位元 ,具有將紅、綠、藍等三原色透過編碼顯示於螢幕等功能 ,屬於影像處理之色差端子,故市面上販售之LCD MONITOR ,均具備R、G、B色差端子,否則無法透過編碼顯示彩色 影像。申言之,僅具有R、G、B色差端子,並非必然將LCD MONITOR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節,必需視R、G、B色差端子 得否將符合廣播標準之NTSC、SECAM、PAL、D-MAC等電視 系統予以編碼,達到收看電視之效果而定,倘具有R、G、 B色差端子卻無法將符合廣播標準之NTSC、SECAM、PAL、D -MAC等電視系統予以編碼,即應將系爭貨物歸列稅則號別 第8471節。被告主張依據H.S.詮釋稅則第8471節之自動資 料處理單元要件二,須為「無法由符合廣播標準(NTSC、 SECAM、PAL、D-MAC等)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像」,始 符合稅則號別第8471節要件。惟查系爭貨物僅能透過R、G 、B色差端子編碼後後顯示彩色影像於LCD MONITOR,並無 法將符合廣播標準之NTSC、SECAM、PAL、D-MAC等電視系 統予以編碼,以達收看電視之效果,被告率以系爭貨物具 有R、G、B裝置遽認為彩色影像顯示器,洵不足採。倘欲 將符合廣播標準之NTSC、SECAM、PAL、D-MAC等電視系統 予以編碼,以達收看電視之效果,必需於LCD MONITOR外 接TV TURNER(Control Card)始具有電視機之功能。惟 查,系爭L17DX、L17ES、L17EP型號貨物,無法外接Cont- rol Card,此觀原告於92年4月18日談話記錄所為陳述暨 系爭產品照片即明,顯見系爭L17DX、L17ES、L17EP型號 貨物即便具有R、G、B裝置,卻因無法外接Control Card ,而無法將符合廣播標準之NTSC、SECAM、PAL、D-MAC等 電視系統予以編碼,達到收看電視之效果,實應歸列稅則 號別第8471節。系爭貨物L17DX型號自始未具備DVI端子功 能,倘被告執詞具備DVI端子功能,即應依據稅則號別第 8528節課徵關稅者,此認定顯與系爭貨物L17DX型號所具 備之功能事實不符,益證被告並未詳實進行事後稽核,原 處分顯有違誤。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依據H.S.註釋中文版詮釋稅則第8471節下關於「將處理後 之資料能以圖形呈現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與第85 28節下關於「視頻監視器及電視接收機」之區分略為:



⑴H.S.註釋中文版第1165~1166頁詮釋稅則第8471節之自 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其要件如下:
①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 。
②無法由符合廣播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之 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像。(註:NTSC, SECAM, PAL是 目前存在於全球中的三大電視播放系統規格。不同的 電視系統規格所做出來的影帶是無法在另外兩種規格 上播放,D-MAC係「直播衛星服務使用一個叫D-MAC的 系統」等)。
③該單元裝配資料處理系統特有之各項連接器(例如RS -232C介面、DIN或SUB-D連接器等),並且不具備音頻 電路(註:不具有AV、S、DVI端子,純屬用於電腦之 終端機)。
④在上述顯示單元內,視頻頻率(頻帶寬),亦即決定 每秒鐘究竟可以發送多少點以形成影像之量度,係大 約15MHz或更高。另一方面在85.28節之視頻監視器為 例,通常其頻帶寬不超過6MHz。上述顯示單元之水平 掃描頻率,依據不同顯示類型之標準而有所變化,通 常係15KHz至超過155KHz。許多顯示單元具有多個水 平掃描頻率。於第85.28節之視頻監視器之水平掃描 頻率,係依照所適用之電視標準而通常固定於15.6或 15.7KHz。而且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之運作, 不同於大眾廣播用之國家或國際之廣播頻率,或閉路 電視用之頻率標準(即無法接受DVD PLAYER、數位相 機、錄放影機及電視台播放之透過連接線或同軸電纜 輸出之影音源)。
⑵H.S註釋中文版第1231~1232頁詮釋稅則第8528節-本節 包括電視接收機(包括影像監視器及影像投射機),不 論是否裝有無線電廣播接收機或音影錄放器具者均在內 。而本節包括下列各項:
①各種家庭用電視接收機(桌上型,座架型等),包括 硬幣操作式電視機組。
②用於或裝在例如錄放影器具或影像監視器上之影像調 諧器。此種調諧器,將高頻電視信號轉換成錄放影器 具或影像監視器可用之信號。
③影像監視器為利用同軸電纜直接連接至影像攝影機或 錄影機上之接收機,故不需要所有射頻電路。上述監 視器係用於電視公司或閉路電視上(機場、火車站、 煉鋼廠、醫院等)。




④此類器具基本上係由能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 顯示於螢幕上之裝置所組成。
⑤該類器具能夠將紅(R)、綠(G)及藍(B)個別輸 入或能夠依照特殊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 予以編碼。為接收編碼之信號,監視器必須具備涵蓋 (分離)R、G及B信號之解碼裝置。影像重組... ,以供「直接顯像」。
⑥其他監視器利用不同之方式(例如液晶螢幕,光線在 油膜之折射)亦能達成同樣目的。本節之影像監視器 不應與第84.71節註解內所述之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 示單元混淆。
⒉原告主張「經查申請人進口該批彩色電腦顯示器不具AUDIO 功能,VIDEO僅有劣質影像...非在PC架構及WINDOWS作 業系統啟動下,AUDIO & VIDEO均無法正常顯示,亦即. ..單機操作無法正常顯示AUDIO & VIDEO功能...」 、「系案貨品進口當時所具功能...2、所具AV端子係 供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作異類上網用。...4、只提供DSC (數位相機、數位錄影機)所要用之V功能。5、播放DVD 只有劣質影像且沒有聲音(即無A功能)。...」等節 ,明顯與稅則第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強調「 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之 規範不符。反而其若干功能與詮釋稅則第8528節下影像監 視器利用同軸電纜直接連接至「影像攝影機」或「錄影機 」,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上之功能類 似。依據上述稅則第8471節與第8528節之區分要件所述, 本案系爭貨物之稅則歸列應屬第8528節下,至為明確。 ⒊原告代表人於92年4月18日接受被告訪談時表示,該公司進 口之L17AX LCD MONITOR各種型號(17DT、17DX、17ES、17 EP)機種產品,17ES、17EP有DVI端子,惟17DT型號產品具 有DVI、AV、S端子(其中AV端子僅有VIDEO接收功能無AU- DIO接收功能),可接TV CONTROL(CONTROL CARD),其餘 貨品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遞之訊號 ...系爭貨物之解析度最低640 X 350,最高1280 X 10 24(型錄各種型號機種最佳解析度為1280 X 1024);並 說明CONTROL CARD含TV TUNNER功能。另表示進口報單型 號因為同一外殼所以用同一型號,但用S與T分別代表S( 17DX、17ES、17EP)、T (17DT)。原告另提供COMMERC- IAL INVOICE(NO.T209001-TM)、PROFORMA INVOICE(No. TTT000-0000-000R1)、L/C(NO.2NMAH200773)等文件。 經被告審視原告上述所稱「...該公司進口之L17AX LCD



MONITOR各種型號...,惟17DT型號產品具有DVI、AV、 S端子(其中AV端子僅有VIDEO接收功能無AUDIO接收功能 ),可接TV CONTROL(CONTROL CARD),其餘貨品僅能接 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遞之訊號」,據此系 爭貨物17DT型號產品之功能與稅則第8471節下「僅能接受 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遞訊號」的釋義明顯不 同,又據「H.S.註釋中文版第1034頁第84章章註5─(E) 機器內裝有自動資料處理機或與自動資料處理機結合者, 除能達成資料處理外之某特定功能者,應按其特定功能歸 列應屬之節,如無適當之節可歸列者,則歸入剩餘節。」 ,如原告所言,17DT型號產品除能達成資料處理外,其尚 具有DVI、AV、S端子用以接受影音訊號源,因此就其特定 功能歸列稅則第8528節下顯像監視器乃事所當然。再者依 據H.S註解中文版第1165~1166頁(1)對於稅則第8471節 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之詮釋,限定為僅能接收自動 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無法由符合廣播 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 像,並且不具音頻電路;另第1232頁對於稅則第8528節「 顯像監視器」之詮釋為:基本上係由能產生光點並與信號 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上之裝置所組成,能將R.G.B.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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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昕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