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1265號
TPBA,95,訴,1265,2007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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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265號
原   告 澤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仕維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仕維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以下同)89年05月15日以「双聖」商標作為其 註冊第627928號「双聖SENSIT」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用 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9類 之「牛奶、... 、蛋豆腐」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 告核准列為註冊第966775號原聯合商標。嗣現行商標法於92 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依該法第86第1 項規定前揭聯合商標 視為獨立商標,並依第91條第2 項之規定辦理;參加人仕維 生股份有限公司乃以該註冊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 7 、12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款之規定,對 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94年05月30日中台評字第93 0303號商標評定書為「第966775號『双聖』商標(原聯合商 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 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 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 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得 灶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黃 秋 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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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澤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仕維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