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935號原 告 台灣莫仕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丙○○ 庚○○被 告 經濟部智慧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己○○ 戊○○ 丁○○參 加 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董事長)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6年2 月13日上午10時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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