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96年度,24號
TPEV,96,北補,24,2007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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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24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帝國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壹
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三一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虔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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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帝國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