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銓慶
選任辯護人 邱顯智律師
宋國鼎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 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二十頁第十四行至第十六行(即理由欄「乙、三、㈣、⒋、⑺」部分第一行至第三行)關於「被告高銓慶本件犯罪所得共795,600 元(計算式:706,000 元+10,000元+60,000元+3,000 元+18,600元+4,000 元=801,6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高銓慶本件犯罪所得共801,600 元(計算式:706,000 元+10,000元+60,000元+3,000 元+18,600元+4,000 元=801,600 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惟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