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95年度,54號
TPEV,95,北勞簡,54,2007010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簡字第5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北勞簡字第
54號給付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叁拾伍萬肆仟零叁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台幣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盈茹

1/1頁


參考資料
石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