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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