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325號
SCDM,105,易,325,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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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易字第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明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 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 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 第284 條之1 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林宗穎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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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