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88號
原 告 鑫達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晟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38,258元,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
0元外,尚應補繳2,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
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被告健晟機電工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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