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6年度,50號
TCEV,96,中補,50,2007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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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50號
原   告 賀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26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13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
,尚欠新台幣91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並補正準備書狀正本(請載明訴之聲明、請求權法律基礎及原
因事實,並附證據影本)、繕本各一份,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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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賀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