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50號
原 告 賀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26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13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
,尚欠新台幣91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並補正準備書狀正本(請載明訴之聲明、請求權法律基礎及原
因事實,並附證據影本)、繕本各一份,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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