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49號
原 告 賀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泰豐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5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並補正被告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表一份、被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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