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減租金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96年度,8號
CPEV,96,竹東簡,8,2007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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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東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癸○○
      甲○○○
      壬○○○
      子○○
上 訴 人 鍾高菊
      鍾永康
      余鍾瑞娥
      鍾展祥
      鍾美桂
上九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癸○○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庚○○
      丑○○○
      丙○○
      乙○○
      辛○○
      戊○○
      己○○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增減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6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捌仟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捌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書記官 呂聖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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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