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善良風俗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秩字,96年度,7號
SDEM,96,沙秩,7,2007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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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6年度沙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
十六年一月十二日以中縣清警偵字第○九六○○二○四五八號移
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凌晨零時二十分許。 ㈡地點:臺中縣梧棲鎮○○路○段五五四號雙雙護膚店20 3號房。
㈢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宿。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男客王江川於警訊中之證述。
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警員職務報告書、現場紀錄表。 ㈣現場測繪圖、現場照片。
㈤為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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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