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3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雋達
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律師
梁家豪律師
被 告 蕭志昇
選任辯護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就另案追加本件起訴(104 年
度偵字第237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雋達、蕭志昇等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就附表所示之被訴事實自白犯罪,本院 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附表(即原追加起訴書附表六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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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告訴人│貸款銀行 │貸款時間與核貸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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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雅萍│渣打銀行 │於95年11月27日間填寫貸│
│ │ │ │款申請書向新竹國際商業│
│ │ │ │銀行(於96年與渣打銀行│
│ │ │ │合併)申請貸款40萬元,│
│ │ │ │經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審核│
│ │ │ │後於95年11月30日核貸30│
│ │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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