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63號
原 告 盈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真鶴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2 月12日下午4 時10分,
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期日前提
出訴外人甲○○自民國95年1 月起至96年2 月止向被告支領之各
項勞務報酬(包括薪俸、獎金、津貼等在內)數額,以及被告支
付甲○○上開款項之出納及會計憑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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